Bidding pragmatism

招标实务

探讨对机电设备招标中低于成本报价现象的防范 

作者: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8-08-24 13: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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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应具有竞争性。 在机电设备招标中,价格的竞争是投标竞争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其他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应确定合理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 而机电设备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正是市场竞争机制在建设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招标,对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制、提高投标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机电设备质量都有重大作用。招投标的竞争往往集中在价格方面,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另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 “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那么如何弄清投标人的投标价与低于成本报价的关系?又如何防范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去竞争?

•  成本的概念
  这里所讲的成本 ,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它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标人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也是投标人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依据《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成本又分为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因此,成本报价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也是目前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投标人以低于设备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不仅对自身是一种自杀行为,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因此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装备先进的投标人,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低,可以有条件以较低的价格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富有竞争实力的表现,因此这一价格经常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  投标价的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理低价中标。 成本报价实际上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不但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而且还要考虑企业个别成本,包括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等。 因此如何来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问题,必须针对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其作出,(有时还要借助外部的力量)。 判定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成本价的概念仍会停留在“社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往往通过简单对比来判断投标商的低价是不是合理,以此来决定需不需要投标商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种判断不能反映某一企业具体的技术、管理水平,只能反映在一定时期内投标商所消耗资源的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如果以简单横向比较判断来定论,则抹杀了投标商管理水平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恰恰是企业在竞争中战胜对手、获得项目并实现利润的根本所在。
  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是一项关键而严肃的工作,它对投标的成败和实施项目采购的盈亏起决定作用,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每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有自己的一套算标的方法、程序和报价结构体系。拿我们最常见的电梯设备为例,有的投标人可能会从招标文件对电梯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性能、功能要求等来分项列价分析,最后再累加得到一个完整的投标价格,还有的投标商可能会根据以往同档次项目的报价来测算招标文件中电梯的报价,用类比的方法来调整价格,有的投标人会根据自己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自己的经验对拟投电梯设备报价采用经验系数法来报价;也有时候将上述几种方法混合使用。 投标人为了中标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结合项目情况,综合利润和竞争对手情况,在全面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有所让利。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体现了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又不让个别存心用低价来搅乱招标市场的投标商得逞。因此 积极探索先进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仍是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 让那些管理好的企业有机会中标,才真正鼓励企业不断加强自身管理。
•  防范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对策
  低于成本价的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在依法降低投标价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报价竞争 ,不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讲,都是不愿看到的。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推广实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日渐严密,从制度上严格控制低于成本价的竞标。但在我国建设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机制尚未健全、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前提下,更应该重视和防范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
  首先 , 要在对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判断上有突破。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当受到保护、提倡和鼓励的。有些投标商为了占领市场或创造信誉,或是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以成本价投标,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在考察投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时,必须以企业个别成本来衡量,而不能以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作为标准。要给投标者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让投标报价符合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其次, 深入贯彻招标投标制, 严格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是对投标人技术、经济、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实力及社会信誉进行严格考察,挑选出有经济实力、信誉度高、社会反映较好的企业参加投标。 同时应尽快完善银行保函和第三方担保制度, 加强资格预审工作,通过严格资格预审把一些不合格的单位拒之门外。资格预审应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金。有资金的限制,企业到处抢标的情况必然减少,过度竞争可以得到控制)业绩以及合同正在履约等因素为主要考核标准。对业主而言,考核这几个因素实际上就是支持有实力企业的发展,也防止企业盲目扩张而引起过度竞争。
  第三,强化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价格管理和合同管理是机电设备采购中相互联系的两个重要环节,两个环节之间的协调工作是控制和合理确定合同价的关键,所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格的条款,维护招标投标结果的权威性,防止欺诈违法的现象出现,并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同时要加强中标后的复核和谈判工作,这样既对业主有利,也对投标商有利,便于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那些因为价低而中标,又由于低价而亏本的企业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严格投标人的举证责任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在 2001 年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委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商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并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如果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投标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价格变动台帐,及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正常进行的成本核算、费用分摊记录,以便及时核定成本。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慎重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第五 . 要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政府要大力发展招投标代理机构。当然,这种代理机构要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三、十四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利去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利用中介机构技术上以及对价格掌握的优势,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招标活动进行代理。 行业组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别成本无法确认的商品进行行业平均成本测定,并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举报内容作为参考依据。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定行业平均成本及合理的下浮幅度,制止低价倾销行为。为了认定低价投标商是否属于低于成本价竞标,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机构对个别成本予以认定。
  随着我国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最低价竞标已是一个大趋势。在保证机电设备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能给业主带来巨大效益,同时也能带动投标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其整体实力,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是, 在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问题时,一方面要把定价自主权还给企业,还给市场,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制约机制。鼓励投标人以高于其个别成本的低价竞标,但又要对低于个别成本的报价加以防范,从而形成自由竞争的局面。只有这样,招标投标工作才会有生命力,企业才会进步,社会才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