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8-08-24 1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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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运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是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而其中 科学、合理、合法的评标办法和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过程,是产生正确评标结果的前提,是减少评标争议的重要保证。
所谓评标方法,就是运用在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评标标准评审、比较、选择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具体方法。就评标过程而言,一般可分两步进行,即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厂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主要有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或资格预审等几种,而详细评审常用的评标方法通常有打分法、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前两种评标方法常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到国内设备采购和服务类的招标中,第三种方法常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到国外设备采购的招标中,最后一种方法一般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设有标底的土建工程项目招标中。在这几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中,前三种可统称为 “综合评标法”。下面,就这四种评标方法,简要介绍如下:
• 打分法
评标委员会每一位成员根据事先制定的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分值标准,确定出某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分值,再将所有权重分值进行累加,得出该投标人的得分。最后,汇总计算每一位评委的打分,总分最高或平均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该投标人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打分法在政府采购中是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评标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货物采购、服务类的招标评标中。由于该评标方法直观、便于操作,而且可以避免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对评标工作造成的影响,因此受到招投标双方的欢迎。
打分法在使用中需要注意评标细则的制定,如果细则制定不科学、不合理,评标结果就会变成单纯的价格或技术的竞争。打分法在实际操作中有其利弊、优劣,其利在于能从难于用金额表示的各个不同的投标中选择最好的投标,对买方来说是一种判断投标最终价值的一种合理、满意的办法;其弊则体现在,招标人难于确定不同技术性能的有关分数和确定每一性能所应得的分数。
这里,以打分法在政府采购办公家具招标中应用为例,作一简要分析。首先,评委会对投标厂商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再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厂商进行详细评审,一般是从技术、价格、售后服务、设计、资质与业绩这五个方面的因素分别进行打分,满分为 100分;最后,再将所有评委打分进行汇总,得出该投标人的最后得分,汇总得分排序最高的投标人,即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下面,就5个评标因素的详细评价内容和分值介绍如下:
1.技术(总分为30分)
序号 |
评价名称 |
分值 |
1 |
原材料品质报告 |
5 |
2 |
产品报告 |
5 |
3 |
主要五金件档次 |
10 |
4 |
样品外观检测 |
10 |
2.价格(总分为45分)
(投标报价 -最低报价)
投标价格得分 = 45 - —————————— × K
(最高报价-最低报价)
系数 K是指最低报价得分与最高报价得分之差。对于不同的货物采购招标的评标,一般是通过调节K值的大小,来调节最高报价得分与最低报价得分之间的差距。假设对于办公家具采购招标中系数K取值为5分,则最低报价得分为45,最高报价得分为40。
3.售后服务(总分为10分)
序号 |
评价名称 |
分值 |
1 |
保修期限 |
5 |
2 |
排除故障响应程度 |
2 |
3 |
其它 |
3 |
4.设计(总分为10分)。评委可根据各投标厂商参与设计的程度与水平的高低,进行单独打分。
5.资质与业绩(总分为5分)
序号 |
评价名称 |
分值 |
1 |
资质 |
3 |
2 |
业绩 |
2 |
二、综合评估法
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小批量货物、服务采购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对于货物招标,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格和国内优惠外 ,还应当根据情况考虑下述因素:1)在买方国家发生的,将货物从买方国家目的港/工厂运至最终目的地所发生的国内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2)投标报价的交货期;3)偏离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情况;4)运营成本;5)备件价格;6)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的情况;7)货物的性能、产量、质量;8)检验、安装能力;9)技术服务及相关的培训;10)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对于服务类招标,应当对其服务报价、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评估,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经集体讨论或投票表决,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来说,无论投标方案满足与否,评委会都应有详细的评估说明, 大体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与比较;( 2 )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3 )对投标报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即通常意义上的“性价比”;( 4 )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排序;( 5 )需要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由于该评标办法主要依赖于评标委员会每一位专家的经验和其是否公平、公正,所以与打分法比较起来,更容易受到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公平、公正性相对较差。如果 评委会成员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承担保密义务,则采用综合评估法,既能保证评标的公平与公正性,又能满足招标人的采购意愿。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来说,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
三、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评标标准,计算每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具体指标发生偏离时,所增加的货币数额。然后,将这些数额与投标价格加在一起,计算得出新的估值价格,即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者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最低评标价法是将价格以外的有关技术、商务、供货范围等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由于该方法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制定细则时比较麻烦,评标时计算复杂、工作量大,因此一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业主不愿采用,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如涉及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最低评标价法在评标中是被强制使用的。
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中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必须熟悉最低评标价的有关规定。其一,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的明显区别就在于:最低评标价法要求评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都要与招标文件进行比较,而不考虑投标商之间的高低、优劣。投标方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废标或增加评标价格,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予减价;而针对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可以考虑投标人之间投标方案的高低、优劣,并且经评审,只有综合性能价格比最佳的投标才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二,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标注“ *”号的主要技术指标的,或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其三,投标文件一般技术指标发生偏离时,一般评标价增加的额度不能超过投标总价的1%;其四,在具体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并确定相应的量化标准,包括: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3)付款方式与条件的偏差;4)所投货物易损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6)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方面的费用;7)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方面的规定。
综合所述,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把很多价格以外的因素都予以货币化,所以最低投标报价不一定就等于最低评标价格。同样,投标报价最低的也不一定能最后中标。必须注意的是,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时,应尽量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如上所述的详细的评标标准。招标代理机构要尽量避免只在招标文件中笼统地列出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而对如何将这些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不做具体规定。相反,却是在开标后再去制定这些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这种做法,有可能造成在折换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时,倾向于某一投标人的现象发生,违背了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四、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如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时使用。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文件必须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 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有 低于自己的成本 和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将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能令评委会满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有权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第二个投标人仍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选择中标候选人。
以上,简要介绍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经常使用的 4种评标方法。在实际招标过程中,还有很多行之有效的评标方法,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采购对象进行具体分析,并和招标人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后,再确定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当然,无论是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都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中制定的基本原则,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让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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